关于印发《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特制定《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有较强竞争力、较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其在全区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引领和标杆示范作用,更好地推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育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一)大企业大集团:
1.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时尚企业申报大企业认定的,销售额3亿元以上)
2.上市企业。
3.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成长型优势企业:
年度销售额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根据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定情况,考核审定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名单。
二、评定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申报表》(见附件1)、《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在镇、街道、平台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经信局。
2.区经信局组织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企业年度销售额、税收贡献等情况综合排序产生初选名单。对申报成长型优势企业的,根据《余杭区成长型企业评定办法》(见附件3),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产生初选名单。
3.区经信局将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优势企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一周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即被认定为培育对象。
三、培育内容
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兑现总额以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80%为限。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兑现总额以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70%为限。通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推广应用、市场营销、人才使用和空间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资助按上级资金配套——工业投入项目追加补助——研发项目补助——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的次序进行兑现。
(一)上级资金配套
上级项目配套资金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工业投入项目追加补助
工业投入项目追加补助,列入培育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追加补助8个百分点(不受限额控制);实施“无人工厂”、“黑灯车间”项目的,再追加补助10个百分点。
(三)研发项目补助
研发项目补助,列入培育企业实施研发项目的,按其“上年度加计扣除后的研发投入×70%”为基数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再追加10个百分点。
(四)其他项目补助
1.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兼并重组区内落后产能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10%给予资助;对大企业大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并在余杭区投资比例上给予适当放宽。
2.对大企业大集团在省级以上电视和报纸等媒体、阿里等新媒体上的宣传推广费用给予20%的资助。具体以2018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分档确定,按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20%补助:
2018年度销售额 |
广告费用基数 |
补助额 |
1亿元(含)-5亿元 |
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90% |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90%)×20% |
10亿元(含)以下 |
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5% |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5%)×20% |
30亿元(含)以下 |
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0% |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0%)×20% |
50亿元(含)以下 |
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5% |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5%)×20% |
50亿元以上 |
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0% |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2018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0%)×20% |
3.优先保障大企业大集团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园区提升改造后产生的工业(创新型用地)空间,对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资助,对购买的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销售价格10%的资助。
4.大企业大集团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大企业大集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对大企业大集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
5.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四、基数和基数增长率确定
1.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基数以实缴税收或亩均税收分档确定:
实缴税收或亩均税收 |
基数 |
以后年度 基数 |
实缴税收在1亿元(含)以下 |
按前三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0%或上一年度实绩数就高确定 |
按环比增长10%确定 |
实缴税收在1亿元-3亿元(含)或亩均税收在30-50万元/亩 |
按前三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10%或上一年度实绩数企业自主选择确定 |
按环比增长7%确定 |
实缴税收在3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在50万元/亩以上 |
按前三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的105%或上一年度实绩数企业自主选择确定 |
按环比增长5%确定 |
考虑到减税降负原因,第二轮培育期(2016-2020年)新增补的大企业大集团基数按前三年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确定。
2.新认定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企业,2019年基数以前三年(2016-2018年)实缴税收地方留存平均数确定,以后年度基数按环比增长12%确定。
3.首次入围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基数即实缴税收地方留存不得低于亩均5万元。
4.培育企业在培育期间新增工业用地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按每亩20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对培育企业此前通过招拍挂得到的工业用地,自取得土地当年起,5年后仍未投产的项目视作投产,第6年起(以取得土地当年为第1年起计)按实缴税收每亩20万元上调税收基数。同时,对因城市化推进、节能减排等原因,关停、搬迁而退出工业用地的企业(长期闲置退出的除外),自退出工业用地当年起,按实缴税收每亩20万元下调税收基数。具体调增(减)的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基数,以每亩20万元为标准,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的税种结构测算确定调增(减)的地方留存税收基数。
五、培育期限
1.第二轮大企业大集团政策培育期从2016年起至2020年。第三轮培育期从2021年起至2025年,于2021年重新确定培育名单并核定税收基数;相关培育支持内容另行发文明确。
2.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培育期限为2019至2021年。
3.在2019年确定的培育对象基础上,根据未列入“双百”企业培育情况,第二年起适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申报,经审核、公示、区政府审定通过的,给予增补纳入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
六、附则
1.组建集团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及其集团控股子企业可合并享受扶持政策。控股子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本细则所述地方财政贡献=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已补助的财政资金总额。
3.本细则所述“时尚企业”指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家纺、服装行业企业。
4.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区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精神执行。
5.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6.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条款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区有关企业培育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申报表
2.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申报表
3.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评定办法
附件1
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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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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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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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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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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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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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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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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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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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同比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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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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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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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地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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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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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上市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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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最大规模企业1000强等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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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行业标准制订:
是否为第一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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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子企业): 该企业名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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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含子企业):
该中心名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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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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