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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18年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通知

2020-06-15    14913

   关于印发《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特制定《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827日


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鲲鹏”企业培育,充分发挥鲲鹏、鲲鹏企业在引领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区经济在全省率先实现质量、效率、动力三大变革,根据《关于<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说明》(财政〔201917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及认定条件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其中:

    (一)鲲鹏企业

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胡润、FortuneCB InsightsTechCrunchVisual Capitalist等)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金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已达5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近三年无负增长且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二)准鲲鹏企业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金额资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1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近三年无负增长且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三)鲲鹏计划培育企业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3亿人民币(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3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近三年无负增长且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及要求

   (一)鼓励科研投入

    针对鲲鹏企业,当年研发投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当年研发投入1亿元以上的,1亿元部分25%给予补助三年最高补助1亿元第一年最高补助4000万元,第二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第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针对准鲲鹏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针对鲲鹏计划培育企业,研发投入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研发补助期为三年(见下表)

当年研发

投入

企业类型

1亿元以下的

1亿元以上

鲲鹏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0万元

1亿元部分25%给予补助,三年累计最高补助1亿元。(其中第一年最高补助4000万元,第二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第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鲲鹏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三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

鲲鹏计划培育企业

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三年累计最高600万元。

    申报条件:

    1.研发投入以企业上年度的研发投入数为准,鲲鹏企业实际支出需在1000万元(含)以上准鲲鹏企业实际支出需在500(含)以上;鲲鹏计划培育企业实际支出需在200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7%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5%

3.研发投入核定办法由区财政另行制定。

兑现办法:科研投入补助每年兑现一次,每年由各平台、镇街

负责对符合条件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研发投入进行核算补贴。

(二)鼓励营销推广

1.鲲鹏、准鲲鹏企业在阿里等新媒体、省级以上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的宣传推广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可获补助1000万元。

申报条件:

(1)鲲鹏、准鲲鹏企业在阿里、腾讯、百度等新媒体,省级以上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的宣传推广费用。

2)具体以上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分档确定,按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20%补助:

2018年度销售额

广告费用基数

补助额

1亿元(含)-5亿元

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90%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90%)×20%

10亿元(含)以下

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5%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5%)×20%

30亿元(含)以下

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0%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80%)×20%

50亿元(含)以下

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5%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5%)×20%

50亿元以上

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0%

(申报补助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年度广告费用实际支出×70%)×20%

    兑现办法:企业宣传推广补助实行实时申报经信局牵头

审核认定后,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2.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对参展企业标摊的摊位费进行全额补助,一次展会最高补助5个标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补助100万元;对参展人员费补助按照区开放型经济政策相关标准执行。

兑现办法:企业参展摊位费补助实行实时申报区商务局

审核认定后,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鼓励产品应用

支持鲲鹏、准鲲鹏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鼓励鲲鹏、准鲲鹏企业自主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争取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

兑现办法: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动态收集政府采购目录中涉及余杭区鲲鹏、准鲲鹏企业的产品(服务),按照依法公开、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推荐各相关采购单位使用

鼓励产业链带动

鲲鹏、准鲲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

兑现办法:产品采购补助每年兑现一次,每年初由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对符合条件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采购补助进行核算补贴。

    (五)加强空间保障

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30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三年房租全额补助(租金须经核定,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5/天),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1/天补助;对鲲鹏计划培育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1/天补助,最高可获补助2000平方米。具体按照《余杭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切实解决鲲鹏、准鲲鹏企业的发展过渡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统一打造的园区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给予销售价格20%补助。

鲲鹏企业和经批准的准鲲鹏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优先予以落实。

兑现办法:

1.房租补助每季度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平台、镇街提出申请,相关平台、镇街审核认定后进行预兑付,并抄报区经信局、财政局,年终由平台、镇街统一跟区财政局结算。

2.企业购平台(国有公司)统一打造园区空间生产经营用房补助实行实时申报,由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向所属平台、镇街提出申请,所属平台、镇街审核认定后报区经信局、财政局汇总,每年集中兑现一次(购房补贴在三年内分期兑现

)加强金融支持

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建立鲲鹏、准鲲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具体参照《余杭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余杭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设立鲲鹏、准鲲鹏企业让利性股权投资的专项通道,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结合实际一事一议具体参照《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兑现办法:由区产业基金办会同产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鲲鹏、准鲲鹏企业需要贷款担保支持的,由余杭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之内,担保费率降低至1%

兑现办法:由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会同产业职能部门鲲鹏、准鲲鹏企业纳入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重点支持名录库,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加强人才配套

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住房需求,提供可拎包入住的企业人才房,根据企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专项用于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租住。

加强对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的配套服务,对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积极帮助协调;对有子女就学需求的,通过一对一对接,精准服务,优先安排入学;主动上门服务,办理人才落户手续;对通过小汽车车牌竞价获得车牌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以内的补助;给予办理余杭市民卡,保障享受就医挂号、公交出行、公园旅游等杭州户籍人员待遇。

申报条件

1.上述人才租房、购房、子女入学政策,需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A—E类人才

2.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租房需求由相关平台、镇街筹集房源,并根据企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落实。如无人才专项租赁房源,可根据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向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3.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购房服务,结合相关政策,根据高端人才购房需求,由区住建局做好帮助协调工作。

4.鲲鹏、准鲲鹏企业高端人才子女就学,本地户籍E类及以上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学;非本地户籍E类及以上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协调;非本地户籍D类及以上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段学校的,符合政策前提下就近择优安排。

    5.小汽车车牌指标竞价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实际竞价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每人只可享受一次。

6.市民卡办理由金控集团做好相关服务落实工作。

    兑现办法:

按照余杭区人才分类认定程序要求,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人才认定,认定成功后,相关享受政策由不同部门受理:人才房租赁由相关平台、镇街负责落实保障;企业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办)负责受理兑现;子女入学由教育局负责受理落实车辆上牌补贴由区人力社保牵头受理兑现

    )实行贡献奖励

对年销售额4亿元以上的鲲鹏、准鲲鹏企业(批发零售行业除外),按年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获补助2000万元。

兑现办法:每年申报一次,年初由经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申报,对企业上一自然年度(2019年度从11日起计算)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亿元的(批发零售业除外),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加大对鲲鹏、准鲲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奖励力度,对专利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最高可获奖励2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的进行产业化的专利为近三年企业自主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专利权有效且未对外许可、转让,并已实现产业化。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兑现办法:专利产业化项目集中申报经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核认定后,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保护知识产权

加大对鲲鹏、准鲲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专利维权补助,对其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费用的,按实际发生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维权最高可获补助100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

申报条件

    1.鲲鹏、准鲲鹏企业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维权最高可获补助100万元,当年度企业发生维权费用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

    2.维权费用主要包括:检索和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专利维权费用计费时间从开始维权起,到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下达最后裁定文书并执行完成为止。经调解达成的专利维权案件的补助,在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作出案件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后办理。

    兑现办法:专利维权补助实行实时申报市场监管牵头审核认定后,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附则

    (一)建立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本政策意见所指的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需经过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认定;实施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更新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出培育名单,停止享受本政策。(具体评审办法见附件)

(二)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继续享受全区面上其它扶持政策。

(四)如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已享受海创园、人工智能小镇、梦栖小镇等按研发投入总额给予补助政策及租金补助,本政策可就高享受。

(五)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保密制度规定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对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的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本细则第一、五、七条政策除外)

(七)本政策意见自20191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11231日,由经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平台、区级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余杭区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    

 余杭区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

        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评审认定等工作,确保评审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有效防范和控制政策风险,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201917号)、《余杭区“鲲鹏计划”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19  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组建余杭区鲲鹏准鲲鹏鲲鹏计划培育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进行评审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经信局、